最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工會法〉辦法》首次明確賦予工會7大權利來保護職工的權益,這在市民中引起廣泛關注。前天上午,北京市總工會在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行現場諮詢會,向市民介紹一個月前經過市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現場諮詢的火爆程度遠遠超過了主辦方的想像,“工會能夠爲我做什麼?”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兩個小時的諮詢會一共接待諮詢者1000多人。
工會現在還能發揮什麼作用?外企、私企是不是必須建工會?工會怎樣維護職工權利?新修訂的《辦法》對職工都有什麼好處?這些問題都出現在昨天的諮詢會上。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張恆順告訴記者,新修訂《辦法》中首次賦予或明確了工會7種權利。這7種權利分別是: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對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爲的監督權利;幫助職工與企業進行簽訂勞動合同並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等情況監督的權利;當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工會有審查的權利,並對違規行爲提出改正意見和建議;工會有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的簽約權利;有代表職工與企業就違規行爲進行交涉的權利;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工會有提請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進行處罰的權利。
此外,新修訂的辦法還首次提出了“有職工的地方就可以建工會”的概念。記者瞭解到,修訂後的辦法更改了“單位職工在25人以上才能建基層工會”的規定,新辦法規定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中,不管職工的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如何,職工都可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不能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張恆順對此解釋說,北京的一些企業尤其是非公經濟企業,有80%以上的單位職工不足20人,新規定爲“小單位”職工組建工會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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