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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轎車撞死小孩後逃逸,悲慟父親街頭急尋目擊者
年僅九歲的河南男孩洪飛,在北京協和醫院門口過馬路時,被一輛白色的捷達轎車連撞兩次致死。18日晚,他的父親來到本報,希望通過報紙呼吁,事故的目擊者能夠與他聯系。
事件回放街頭張貼尋人啟事
『尋找目擊者,什麼目擊者?』『撞人逃跑的。』8月17日晚上8時30分多,在東城區燈市口路很多人都在議論這個話題。『8月17日凌晨4點46分,在協和醫院門口東側、外交部街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京C×××××」白色捷達車撞倒一男孩後向北駕車逃逸,白色捷達車左前燈破碎。如有知情者請與事主家屬聯系。定有重謝!聯系電話:13641091336(洪文平)13801267346(洪文章)』隨後,記者在路邊的一個小賣店外牆上看到了這張特殊的『尋人啟事』,正在張貼的是一高一低兩個人,旁邊有幾人正在圍觀。
男孩被車連撞兩次
矮些的那位是個大約15歲的男孩,他叫洪果,是被撞小孩的堂哥。17日凌晨4時多,他的堂弟洪飛在協和醫院門口和在此賣水果的父親玩耍,當時洪飛發現自己眼前的空紙箱子不見了,後聽說是被人拿到馬路對面去了,於是他准備橫穿馬路去追。此時,一輛公交車由北向南經過,洪飛等公交車過去後,他從車後面橫穿馬路時,一輛白色捷達車由南向北快速駛過,撞上了正在過馬路的洪飛,洪飛當場被撞出幾米遠,白色捷達車沒有立即停下來,而是繼續開過去並再次撞上洪飛,然後飛快地開走了。當時在協和醫院門口排隊掛號的10多名群眾見狀立即撥打110報警,隨後,洪飛的父親洪文平趕到現場,並在5時05分將洪飛送到協和醫院急診室。
焦急等待目擊者出現
不幸的是,雖經過醫院緊急搶救,5時20分洪飛還是被確定已經死亡。
『醫院確診我的小孩腦部破裂,大腿骨折,胸部出血,各種檢查都表明他死了,誰要是能提供線索,我花多少錢都願意……他只有9歲啊!』洪文平痛心地說。昨天下午,記者在協和醫院見到洪文平時,他剛剛辦完洪飛的後事,兩只眼睛紅紅的,頭發有些凌亂。記者采訪時,一直是他的親戚在回答問題,洪文平顯得非常疲憊且不怎麼說話。據洪文平說,當時聽現場群眾說,還有一位40多歲的男同志曾騎車去追那輛白色捷達車,但一直沒有消息。洪文平說全家人都在焦急等待目擊者的出現,哪怕是一絲線索。
交管態度一定要把肇事車挖出來
負責處理此事的東城交通支隊事故科科長張志明說,這是東城區今年第二起機動車撞到外地小孩事件,現在已經發動全市各個區縣交通隊注意查找,而且根據現場勘察確定,確實是一輛白色捷達轎車,且是舊款,車前應該有明顯撞痕,左右大燈都已撞碎。『不管怎麼說,當時小孩被撞得確實很慘,現在全隊同志都在集中精力偵查此事,一定要想辦法把這輛車挖出來。』張志明說。
心理分析責任感道德感嚴重缺乏
北京心理衛生協會秘書長甄中科從心理學角度分析這件事時說,肇事後駕車逃逸,這本身是一種過失犯罪,出事後由於緊張、焦慮,只考慮到了自己,表面上是一種逃跑,從心理上來說是一種嚴重缺乏責任感和道德感的表現。這樣的行為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更應該受到他自己良心的譴責。甄中科還說,要想以法治國、以德治國,首先就應該進行公民道德教育,這樣的教育最好從小抓起,比如在小學要培養孩子的是與非的教育,到了中學就應該培養學生的道德觀,到了大學就該培養學生的責任感,針對不同年齡段進行不同教育,這樣纔能進行法制教育,纔能從根本上減少犯罪和像這樣的肇事後逃逸現象。
法律解析新《刑法》加大對逃逸懲罰
北京華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宋魯娜說,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宋律師說,新《刑法》已經把交通肇事和逃逸細化,以前只是在交通肇事後,補充說,情節嚴重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是明顯加大了對逃逸後致人死亡現象的懲罰力度,也表明了國家對這種現象的態度。
聲音僅有刑罰是不夠的
提起交通肇事逃逸,人們不能忘記河南惡警張金柱拖著活人狂駛的那一幕,張金柱最後是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的,可見天理公道,惡有惡報。
但張金柱之後,我們還能聽到大大小小的『張金柱們』在胡作非為,原武警福建省邊防總隊乾部鄭暉酒後駕車與女友約會,因與一輛出租車刮蹭,便駕車追趕,結果將68歲的老人黃德玉當場撞死。湖北光山縣一個名叫冷婭的9歲小女孩,在上學途中不幸被一輛拉嫁妝的貨車掛上,拖行近10裡纔死去。
今天,一個九歲男孩又被撞死了,肇事者卻逃之夭夭。
有了人類社會,就有了犯罪,有了犯罪,就有了刑罰。問題是,如果,對付犯罪,僅僅有刑罰的話,法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
有效的社會控制機制。其中,教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代人所說的『犯罪』,是指那些將會帶來嚴厲刑罰的行為,但『犯罪』的本義,還應包括鑄成重大過錯者內心的一種恥辱感。
犯罪,固然要懼怕刑罰,但更大的懲罰來自內心,來自身邊的環境,一個人可能暫時逃脫懲罰,但他永遠逃脫不了內心的懲罰,逃脫不了來自正義環境的壓力。
這種內心的自控力,環境的約束力,是構成我們社會正常發展的基礎,沒有這樣一個基礎,犯罪就會迅速泛濫,因為法律只能打擊眾多犯罪者的一部分。
所以,法律必須有良知支橕,法律必須有公眾參與。改革社會控制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把公民教育和民眾的積極性納入到社會控制體系中來,這樣纔能有效地抑制犯罪。
市交管局緊急協查通報
2002年8月17日凌晨4時45分左右,在東城區東單北大街協和醫院東門前,一輛白色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將一9歲男童撞倒,小客車肇事後繼續向北逃逸。
經調查,警方已初步確定肇事車輛為白色『捷達』型小客車,該車前大燈處有明顯撞擊損壞痕跡。希望知情群眾積極為警方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盡早破獲此案。公安機關將對提供線索的群眾給予獎勵。同時希望肇事者能夠主動投案自首,不要抱有僥幸心理,最終是逃不脫法律追究的。
知情舉報者可與李銀如、李建民聯系,聯系電話68399103、6404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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