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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近期公開向社會徵集對《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的意見,收到了全省各地70多份建言,建議分解公安局過於集中的權力,將其分爲車管、消防、出入境、戶籍、考務、刑偵等幾個獨立部門是其中比較集中的意見。
包括廣州、珠海、湛江、東莞、汕頭等地的法學研究員、公務員、教師和普通市民出謀劃策,從不同角度對預防職務犯罪提出了意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認爲這些意見將對《條例(草案)》的修改起到很好的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在統一審議《條例(草案)》時將會認真研究,對切實可行的將吸納采用。
對《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意見
據介紹,收到的意見經過綜合整理後,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1、加強對財政制度的監督和改革,建議:應立法規定各級行政、事業機關(包括街、鎮)工作人員的工資必須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標準發放,各單位不得自行發放;在同一部門、系統的各個獨立單位進行財務互查;要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黨政機關和國家機關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嚴格財務審計。
2、加強對容易引起職務犯罪的部門、工作環節進行有效監管,建議:公安、稅務、城建等要害部門,採購、裝修、基建等環節的要害人員應勤換崗;預防職務犯罪的重點部門應該擴大增加環保局、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城管、規劃、城建、綠化、衛生等部門;對公用事業類影響市民生活的物價調整,有關部門應作調查,調查公用事業單位的領導有沒有鉅額財產來歷不明、公用事業單位員工平均工資是否過高。
3、完善鼓勵和保護檢舉職務犯罪行爲人的措施,建議:增加首問責任制或接訪、舉報、報案等給回執的條款。
4、建立和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和擴大政務公開的範圍,建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採購公開,企業重大活動實行張榜公示制度。
5、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財產公開和登記制度,建議: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與境外重大消費的申報制度;任職前進行財產公證,任期滿再作一次公證,對廉潔奉公的給予獎勵;國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高等院校、醫院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要公開本人財產和收入,實行登記制度;實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6、進一步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議:聯席會議由派駐監督人員、檢察院長、檢查局長、審計局長和人大主任組成;同級人民政府不應作爲聯席會議的成員,應考慮吸納紀委參加聯繫會議;聯席會議設在檢察院,應定檢察長爲聯席會議召集人。
7、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限制,建議:實行權力分解,公安局權力過於集中,應分爲車管、消防、出入境、戶籍、考務、刑偵等幾個獨立部門;權力運行公開化;強化對權力行使失誤者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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