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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書寫病歷用筆的顏色到改錯字時劃線的方法,從搶救急危患者後補記病歷的時限到病程記錄的書寫次數……記者昨天從廣東省衛生廳獲悉,衛生部日前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將從9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對病歷書寫中的各種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
病歷錯字不得掩蓋
《基本規範》對以往書寫病歷實際中存在的一些混淆不清問題進行了統一規範。比如規定病歷書寫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複誦一遍。
病歷書寫強調患者知情權
《基本規範》強調了病歷書寫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除規定醫療活動同意書要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外,還規定在手術同意書等的內容中必須向患者說明可能出現的併發症、風險等。
患者自己簽字纔算數
近年來,由於“患者親屬簽字同意醫療活動”而引起的醫療糾紛越來越受社會關注。患方稱事前不知道要切除重要器官、不清楚手術可能導致嚴重併發症;患者配偶不認同子女簽字,造成手術延誤、患者病情加重等情況經常發生,令醫院工作陷入被動。
病人無法完成可代簽
新出臺的《基本規範》明確“患者簽名”一項,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牀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爲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醫生:有了規矩好做事
廣州郵電醫院外科副主任吳毅說,醫生按章辦事,可能會麻煩些,但是這樣醫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此次病歷增加了很多病人知情權的內容,一定程度上對醫療機構不利,吳主任認爲,這是醫療進步的必然,醫務人員本來就應該以病人爲本,事情做好了自然不必害怕病人知情。
病人:早該擴大病人知情權
廣州市天河區的張小姐稱,醫療服務一直在病人知情權方面做得不盡人意,現在終於看到了進步。比如在手術簽字同意這件事上,她有一個工友手指受傷了,到醫院工廠方面簽字做了手術,結果本可以多花些錢就可以接上的,卻被工廠爲了省錢簽字做了截指手術。
現在手術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才“算數”的規矩則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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