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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確保黨政機關和國家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陝西省監察廳、財政廳、人事廳、計委、外辦最近聯合出臺了《關於對拖欠工資的縣、鄉實行“四不準”的規定》。明確提出,“今後,凡是拖欠工資的縣、鄉,不準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蓋辦公樓,不準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
《規定》中所說“拖欠工資”是指本級政府欠中央和省統一規定的國家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費(含工資性津貼、補貼以及調資政策未足額兌現部分)。具體以市(縣、區)標準以及財政供給經費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爲範圍,進行統計考覈。凡在報告期內累計拖欠3個月(含3個月)以上未能按月足額發放,即確定爲拖欠工資。
凡被列入“四不準”規定的縣(市、區)、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搞樓堂館所和一般工程項目建設的,一律不予立項審批;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和購買、裝修辦公樓項目的,一律不予審批;用財政性資金申請購買或更新小汽車的,一律不予撥款;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內、外資金)申請公費出國(境)的,一律不予審批。凡發現拖欠工資而不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以及審批機關把關不嚴,違反“四不準”規定的,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政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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