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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孫小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懷孕爲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然而當她因“宮外孕”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爲“宮外孕”就是條約中的“懷孕”,因而拒絕給付保險金。爲此,孫小姐把對方告上法庭。日前黃浦法院一審判決,同意保險公司的做法。
5年前,孫小姐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爲了明天壽險”的保險合同,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合同和醫療生活津貼保險合同,該條款中將懷孕、流產、分娩等規定爲保險公司免責範圍。今年2月5日,孫小姐突然感到腹部疼痛,經醫生診斷爲“宮外孕”,孫小姐爲此花費了4400多元的醫療費。病癒後,孫小姐爲理賠一事與保險公司交涉,但被保險公司拒絕。爲此,孫小姐把對方告上法庭。
孫小姐認爲,宮外孕是一種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懷孕,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所以應視爲一般疾病給予理賠。保險公司對孫小姐因宮外孕接受治療沒有異議,但辯稱,根據權威解釋,妊娠就是懷孕,其中包括正常妊娠和異常妊娠,“宮外孕”是懷孕的一種異常情況,所以不同意理賠。
黃浦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指定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依法享有理賠保險金的權利,而孫小姐的“宮外孕”是異常妊娠,從屬於懷孕概念之內,既然合同中把懷孕約定爲免責範圍,“宮外孕”就不屬於保險理賠之內。故法院對孫小姐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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