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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購買別人搶劫來的汽車或其它物品,算不算犯罪?前日,深圳中院對收購贓物的陳加欣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今年31歲的陳加欣事業做得小有起色,有了積蓄,一心想買部中高檔小汽車。2001年初,陳聽說南海市有人要出賣一輛凌志小轎車,價格很便宜。他聞訊後立即找到賣主商談,結果陳以17萬元就買到這輛價值約47萬元的高檔車。
然而,這輛凌志小轎車卻來路不正,這輛凌志車是罪犯林俊斌等人於2001年1月11日在深圳市濱河路搶來的,屬贓物理應追回。陳加欣明知警方正在追查這輛贓車,卻將車轉移到東莞市大朗鎮藏匿,最終還是被警方查到,陳加欣因此觸犯我國刑法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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