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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關注這樣一起案件:陝西延安某派出所治安民警衝進一居民的家中,將正在觀看“淫穢”錄像的一對夫婦抓獲。由於該夫婦極力反抗,與警察發生了肢體衝突,警察已經對這對夫婦進行了行政處罰(見8月23日《中國青年報》)。
陝西公安民警爲了打擊淫穢製品的傳播活動,深入到了公民的家中,積極性不能說不高。但是,在執法過程中,陝西的公安機關不知道是不是忘記了行政的基本原則,爲了追求效果而違反了程序上和實體法上的基本規定。
從程序上說,公安民警進入公民家中,必須出示合法的證件。進行搜查也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公民出具搜查證件。當地公安民警的此次執法活動顯然違反了公安民警行爲的基本規定。從實體法上來看,我國有10多部關於打擊淫穢製品製作、販賣、傳播行爲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執法機關禁止淫穢製品的生產、流通活動,懲處違法犯罪分子起到了明顯的規範作用。但是,在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沒有直接對淫穢物品“觀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規範。
換句話說,只要是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必然會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懲罰,而觀看淫穢物品則不必接受行政處罰。一些律師認爲,“觀看”本身就是“傳播”,行爲人就應該接受治安行政處罰。這樣的理解有些偏頗,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傳播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傳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運輸、攜帶等行爲。而早在1985年國務院在《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中就明確指出,對觀看淫穢錄像、電影、電視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傳看、傳抄淫書、淫畫的,應予以批評教育,有實物的應交出實物;對屢教屢犯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換句話說,即使警察依法進入公民的住宅,發現公民正在觀看淫穢物品,也只能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屢犯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不同於行政處罰,在法律上兩者的意義有根本的不同。
可見,公安機關並沒有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因觀看淫穢物品而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爲顯然違反了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從法理上說,我國頒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而公民在家中觀看淫穢物品品味高否可以商榷,但並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公安警察破門而入,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財產和人身權利,而且踐踏了行政法規的基本準則。
如果放任這種執法活動氾濫下去,不但嚴重威脅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社會治安秩序也將會向不好的方面逆轉。因爲在一個公民缺乏最基本生活空間的國度,專制和暴力必將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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