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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自此,廣東的失業保險制度將達到幾乎“全覆蓋”的程度。這意味着,除農民工外,廣東省的外企聘用人員、私企從業者等所有工薪勞動者都可享有失業保險制度所賦予的權益。
《條例》第16條規定,以失業人員繳費年限覈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具體操作以4年爲界,繳費不足或等於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爲1個月;超過4年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期限最長爲24個月。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每月發放。據悉,廣東省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一定的差異,故各地發放的失業保險金是不同的,如廣州、珠海均爲450元,深圳爲574元。
《條例》第18條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繼續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原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據悉,這是爲了給失業人員提供更好的基本醫療保障,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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