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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內政部”昨日(8月29日)發佈經修正的臺灣公職人員進入大陸許可辦法,放寬包括公務員、“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的聘僱人員、軍事院校文職員、駐外機構僱用人員、調查局的司機、工友及駐警察等十類以上職別人員,只要在大陸地區有三代血緣關係的親戚、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配偶者,自本月30日起可申請到大陸探親、探病或奔喪。
另一方面,新修正也簡化警務人員到大陸的許可申請程序,過去警員須由“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同意的程序,現改爲經“警政署”同意即可。
違例赴大陸最高罰款10萬
公務員進入大陸之後只能從事文教活動的限制亦獲得解除。只要經所屬機關選派或同意,即可申請進入大陸從事與其業務相關的講學、訪問、演講、會議、表演、展覽、比賽、拍片及製作節目等活動。至於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的給假,應就所擔任職務與活動的內容整體審酌,與業務相關的部分核予公假,其它行程則斟酌核予事假或者休假。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強調,臺灣人進入大陸,均需親自或委託旅行社向“境管局”申請許可,未獲許可而進入大陸者,將被罰款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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