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漵浦縣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特大聚衆衝擊國家機關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希生、劉愛珍(女)、張在恆、張在丙犯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年、三年,緩刑三年、一年。
四被告人均系該縣低莊轄區農民,2002年7月5日上午,張希生得知該縣讓家溪鄉農民胡揚秋、杜應元、黃貽方三人於7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糾集被告人劉愛珍、張在恆、張在丙等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羣衆去派出所要人。他們帶領百餘名羣衆強行衝進該縣公安局低莊中心派出所,對派出所人員圍攻毆打,砸爛派出所留置室門鎖,將被公安機關留置關押的杜應元、黃貽方放出。
此時,低莊辦事處書記唐逢顯聞訊趕到派出所做勸導工作,張在恆對唐逢顯拳打腳踢,要求立即釋放被留置關押在縣行政拘留所的胡揚秋。12時,該縣公安局、縣政法委人員趕到現場控制了局面。當日下午1時許,四被告人趁人多混亂逃離現場。
據檢察日報報道,目前,被放出的黃貽方仍在逃,胡揚秋、杜應元已被該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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