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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錢後不想歸還,幸好有錄音機幫忙錄下談話內容。昨天記者瞭解到,爲討欠債走上法庭的陸某母女終於贏了官司,朝陽法院判決借錢人返還15萬元的借款。
1998年2月,原某因蓋房向其兄原木(化名)借了15萬元。2000年原木去世後,其妻陸某多次向原某催要借款,但原某均以其與原木經濟往來很多,自己對哥哥一家貢獻很大爲由推託。
陸某母女爲此起訴到朝陽法院,要求判令對方償還借款,但原某卻在法庭上否認了借錢的事實。陸某母女遂提供兩盒錄音磁帶及5名證人證言,證實被告借錢之事。原某則認爲,錄音磁帶是對方偷錄的,證人證言與事實不符。
法官認爲,根據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陸某等人提供的錄音雖未經被告同意,但未使用國家法律禁止的手段和措施,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另外,該錄音內容與陸某等人的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明確、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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