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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日凌晨,深圳市筍崗路上發生了一起救護車(並非執行搶救任務)肇事逃逸案。爲此,17歲的花季少年林某幾乎成爲植物人。林家爲此幾乎傾家蕩產,於是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繼續治療費等共計590多萬元。
此案9月3日下午在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當庭判決醫院L賠償傷者家屬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215萬元、港幣15萬元。該索賠金額和判決賠償金額都創下廣東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的最高紀錄。
凌晨被撞重度癡呆
2000年4月2日凌晨1時許,17歲的林某在羅湖一家歌舞廳參加同學生日聚會後,與同學曾某一起回家。在筍崗路加油站附近,兩人先後翻越交通護欄準備到對面攔車。突然一輛白色大型救護車貼着護欄飛馳而來,剛翻過護欄的林某被車撞到5米開外。事故發生後,救護車先是減慢了速度,後又加大油門向帝豪酒店方向奔去,不見了蹤影。
林某被送進了第二人民醫院搶救,一個月後才甦醒過來,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卻成了一個“廢人”。經過2年多輾轉深圳、廣州、天津等多家醫院的治療,林某的病情仍不見明顯的起色。今年7月31日,深圳市司法精神疾病鑑定組出具的“司法鑑定報告書”表明,林某目前被診斷爲腦外傷所致重度癡呆,四肢癱瘓,大小便不能自控。
爲治好病傾家蕩產
林某曾是全家的驕傲,身高1.78米的他學習成績不錯,尤其擅長電腦,在足球、籃球等運動方面也很有天賦。車禍發生後,兩年多來,林某的父母先後帶他到廣州珠江醫院、中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天津中醫院治療。原本小有積蓄,但現在已經瀕臨傾家蕩產。林父告訴記者,孩子的治療前前後後已經花費了將近200多萬元。
林父說,肇事救護車所屬醫院支付了一部分醫療費用後,就開始以種種藉口拖延支付,至今未支付一分錢的護理費、交通費、殘疾人用具費和聘請專家等相關L費用。590多萬元索賠金額中,300萬元的後續治療費和5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佔了一大半。
肇事逃逸後果嚴重
羅湖交警大隊迅速偵破了此宗交通逃逸案,並於2000年4月1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司機陳某駕車逃逸後不顧後果,未保護現場而駕車逃逸,陳某應負此事全部責任,林某沒有責任。
陳某駕駛救護車發生事故後逃逸,於人於己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據林某的主治醫生稱,林某當時撞得並不是很重,還可以站立、說話。但是,由於送來得太遲,他體內的血幾乎流光了,缺血缺氧最終導致了腦損傷。如果他被及時送到醫院,治療結果將會大不相同。而據處理此事故的交警稱,如果肇事司機撞人後沒有逃逸,而是保護現場,並積極營救傷者,那麼根據現行交通法規,行人違章在先,司機可能會被從輕處理,甚至會被免於追究責任,但現在情況完全不同了。
救護車被挪爲他用
據交警事後調查,救護車並非是去執行搶救任務,而是醫院指派駕駛員陳某去深圳市電視臺接人。深圳市衛生局有關負責人就此事曾明確指出,救護車在執行搶救任務時,即在運送病人的途中,造成其他財物或他人的損害,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正因爲救護車的這一特殊性,在救護車的使用和管理上都有嚴格的規定,一般說來,救護車挪爲他用是被嚴格禁止的,即使不出現任何不良後果,一旦被發現,也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醫院方負全部責任
庭審結束後,由於雙方就具體賠償金額爭議較大,調解失敗,法院當庭判決。羅湖法院認爲,根據羅湖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足以認定作爲被告方的醫院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沒有支持林家關於孩子20年的繼續治療費300萬元,而只認定了未來5年的繼續治療,以1.65萬元/月計算,共計96萬元。法院還將精神撫慰金酌定爲20萬元。根據判決結果,林家獲賠共計人民幣215萬元,港幣15萬元用於(購買進口藥物)。
庭審焦點
救護車是否故意逃逸?
原告:汽車的左前角撞上行人,擋風玻璃破碎、玻璃旁的保險槓也已折斷。這說明當時撞擊的嚴重性,司機不可能不知道。更何況,當時車內還有一名醫生和一名律師。以此可見,救護車肇事後是故意逃逸。
被告:當時已是凌晨時分,我醫院司機突然看到一個東西落到前擋風玻璃上,在那一剎那,車上的人都很吃驚,沒想到是人,還以爲是別人拋過來的什麼大件物品,更有可能是“撞車黨”故意找事,所以仍以中速行駛而去。
法庭判決:羅湖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L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司機陳某駕車逃逸後不顧後果,未保護現場而駕車逃逸,陳某應負此事全部責任,林某沒有責任。
精神賠償是否過高?
原告:案發時,林某年僅17歲,尚未成年。同時,經過多方治療,林某仍沒有明顯的康復,四肢癱瘓,嚴重癡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根據醫生估計,患者所留下的後遺症康復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賠償的解釋,索賠50萬元有理有據。
被告:50萬元精神賠償過高,提請法院判令5萬元以內爲宜。
法庭判決:將精神撫慰金酌定爲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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