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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陰縣公安局民警劉宏勝當街開槍連傷兩人一案,8月13日,由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宏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晉中市人民檢察院認爲量刑畸輕,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依法改判。
據中國廣播網報道,劉宏勝捕前系山陰縣公安局北周莊派出所副所長。1999年1月10日下午2時許,劉宏勝攜帶妻兒駕駛摩托車在山陰縣城鬧市區與李智堂乘坐的、由張新海駕駛的摩托車會車時發生爭執,劉宏勝動手毆打李智堂被李用胳膊架住後,劉宏勝左手摟着李智堂的脖子,右手掏出違規攜帶的“五四”式手槍,朝李智堂頭上連開兩槍,導致李智堂頭部受傷,跳彈將路過的15歲女孩韓如霞左腋擊傷。經鑑定,李智堂顱腦受到嚴重火器傷,造成運動區神經損傷,腦組織、腦血管永久性地被破壞,終身癱瘓,評定認爲重傷、二級傷殘。韓如霞左胸貫穿傷,肺部振傷,已構成輕傷。
晉中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認爲,劉宏勝身爲人民警察,與他人發生爭執時竟持槍傷人,情節惡劣,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影響極壞,一審判處劉宏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屬適用刑罰不當,量刑畸輕。
受害人李智堂的委託代理人李淑蓮也就一審判決的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認爲一審判決由劉宏勝、山陰縣公安局共同賠償33萬元,與實際損失差距太大,無法維持被害人李智堂的治療和今後的生活,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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