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孫某在擔任某公司副經理期間曾多次向其同鄉範某借錢。範某因病去世後,孫某以該借貸行爲是職務借貸而非個人借貸,拒絕償還欠款。昨天,市二中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判處孫某償還範某妻女欠款144000元並補償其利息損失。
孫某曾在本市開發區某公司擔任副經理職務。1996年2月12日,孫某向同鄉範某借現金10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內容爲“今收範某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孫某經辦”的借款收據,這10萬元孫某未告訴其公司法人。同年9月2日,孫某又向範某借款5萬元,並在借款單上簽名,蓋上了其公司的財務專用章。1997年8月31日,孫某代表公司償還了公司與範某之間的部分欠款,後孫某所在公司解散。1997年3月25日,孫某到範某家中核算了二人之間的債務,認定尚欠範某146500元,但孫某不同意簽字確認。2001年4月1日,範某因病死亡。今年1月,範某的妻子張某及其女因孫某遲遲不歸還欠款而將孫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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