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9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官司,原告是家住西安的少女王秋月,她因不滿公安機關拒絕爲其改名而將公安新城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秋月出生於1984年中秋節,當時家人給她起了好幾個名字,在登記戶口時則用了“王秋月”。然而10多年來,從上幼兒園開始到現在就讀高中,秋月一直用“王月圓”這個名字,老師、同學和朋友也都只知道她叫“王月圓”。隨着年齡的增長,戶口本與實際使用的名字不符給小王帶來了許多不方便,身份證也因此沒去辦理。爲了避免更多的麻煩,小王請父親代她向轄區派出所申請改名字。然而,申請交上去很長時間,派出所一直沒有迴音。小王的父親多次去詢問此事,派出所以小王的要求不符合有關規定予以拒絕。無奈,小王一紙訴狀將新城公安分局起訴到了新城區法院,在訴狀中,小王稱公安部門不給她改名字,實質上是侵犯了她的姓名權。
這起特殊的“姓名權”官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隨着媒體對此事的報道,新城分局開始積極調查此事,並很快批准了給小王改名字的要求。日前,小王又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並獲批准。
“名不副實”一男子索賠5.5萬元
無獨有偶,西安市民“李志國”近日也將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文藝路派出所告到了法院。據他講述,他曾用名“李緒新”,1978年,15歲的他在文藝路派出所的老戶口卡上登記爲“李志國”(曾用名“李緒新”),從此,李志國這個名字一直被他用於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到1985年,西安市換髮新戶口本並開始使用居民身份證。就是在這次,他的曾用名“李緒新”成了戶口本的“主角”,“李志國”不見了。爲此他一直拒絕去領身份證,但這給他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麻煩。由於沒有身份證,他出差時會遇到疑問的目光,還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領工資、匯款也會遇到麻煩。10餘年來,他多次與派出所交涉,但都未能得到解決。爲了使“李志國”成爲自己的合法名字,今年8月,他提起行政訴訟,認爲派出所侵犯他的姓名權長達17年之久,要求其依法履行行政職責,恢復他的名字“李志國”,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5萬元。
司法現狀
公民改名並不容易
9月7日,記者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去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戶政科詢問如何改姓名。該科一位女工作人員說,按照一般程序,改名要由當事人向派出所戶籍室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派出所覈准後纔可以修改姓名。根據這個回答,改名應該並不難。
但現實生活中,真正能實現改名願望的人卻並不多。像“王秋月”和“李緒新”這樣遭遇的人並不少。
據新城分局宣傳中心一位同志介紹,雖然《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但對於改姓名一項解釋得比較籠統。根據他們的實踐經驗,並不主張公民隨意改變姓名;而確實需要改變姓名的,公安機關還是儘量滿足當事人的請求。對記者提出的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改姓名、什麼情況下不允許改姓名的疑問,他回答說生活中碰到的情況各不相同,沒法一一細說。
西安市公安局戶政處戶籍管理科楊林英科長介紹,對改姓名的問題,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要求,出於方便公民生活、學習、交往等的考慮,一般年齡在16週歲以下的提出改姓名申請的,公安機關酌情辦理;16週歲以上(包括16週歲)的,公安機關會進行嚴格控制。因爲隨着16週歲給公民辦理身份證起,一個公民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相應都開始固定下來,一個身份證對應一個人,這有利於管理。16歲以上改名的,帶來的問題就比較麻煩。
但現實中,會出現有的人將姓名使用了數十年,突然覺得不好聽,提出改名字的情況。也有人因爲避諱,想重新換個名字,在這些情況下,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批准,怕助長申請者的迷信意識。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青少年犯罪了,父母可能擔心會不會對孩子前途造成什麼不良影響,提出改名字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也不批准。有的人在學校或者單位裏覺得自己的姓名與別人重複了,由此帶來了很多煩惱,就可以由學校、單位出具證明,公安機關認爲理由充分就可以爲申請人改姓名了。
楊科長還告訴記者,姓名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的符號,是人與人交往過程中的互相印證。有人也許覺得改個名字不至於很複雜,但對於公安機關而言,此項工作卻是相當謹慎的。自從存摺、教育基金等實行實名制後,就要求公民更加珍惜自己的姓名。而姓名經過修改後,伴隨而來的可能是一系列的工作,比如說當事人在銀行存過款、正在進行股票交易,那麼他就應該向相關部門提交新的證件來繼續進行自己的經濟活動,遇到特殊情況,還需要公安部門的說明材料。而有些犯罪以及糾紛,常常是因爲姓名做了修改而產生。實踐中,公安機關給申請改姓名的公民辦理手續時,往往考慮得更多一些。
相關法規
《戶口登記條例》沿用至今
現階段,在公安部沒有公佈戶籍改革新條例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沿用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的《戶口登記條例》。而目前,西安市公安局也沒有對更改姓名做具體的規定,所以各個地區在具體操作中不完全一樣,從慣例來看,郊區可能寬鬆些,城區內相對嚴格些。
受法院安排審理“王秋月”一案的新城區法院行政庭崔法官告訴記者,“王秋月”一案因原告撤訴,案情無法深入瞭解。但他個人認爲,如果公安機關有不改“王秋月”姓名的充分依據,那麼經過法院審理,“王秋月”的姓名還是改不了,但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此證據,就有可能承擔敗訴責任。
除《戶口登記條例》外,還有一些關於姓名方面的規定。例如2001年6月,公安部在對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關於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覆”中指出:1、關於我國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體、異體及冷僻字的問題。除依據《中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7條規定,姓氏可保留異體字外,應嚴格按照《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籍有關事項的通知》“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籍應使用國務院公佈的漢字簡化字填寫”規定處理。2、關於我國公民姓名字數是否需要限制的問題。依《民法通則》,考慮到民族衆多,姓氏複雜,風俗習慣各異等情形,戶口登記機關不應也不便對公民姓名字數加以限制。3、關於少數港澳同胞及華僑回內地定居入戶時要求使用中英文夾雜或全外文名登記戶口的問題,依有關文件要求,須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若本人要求填寫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該欄填寫,但不允許填寫中英文夾雜的姓名。
案件透視
人們對人身權重視了
“爲了改個名字還要打官司,大不了不改就行了唄!”這是一些人的看法。事實上,姓名權作爲人所享有的重要人身權利之一,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重視。
西北政法學院法學一系高再敏教授認爲此案反映出兩個問題,第一,公民是否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二,公民如何行使這種權利。法律規定公民有姓名權,而公民在行使這種權利時是自由的。同時,公安機關立足戶籍管理制度,對公民姓名權加以限制,只要限制合理,不違背法律、戶籍制度的規定,就應該支持。另一方面,公安機關的此項職責本身具有服務性,所以應該儘可能方便羣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如果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具體的規定證明公民改名危害了戶籍管理制度,而是出於“慣例不允許”等託詞來拒絕公民改名,那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
權利核心
命名權使用權改名權
姓名作爲人的社會符號,對個人來說有着特殊的意義。我國法律對公民的人身權有較全面的規定,姓名權和住宅權、通信權、肖像權一樣都受法律保護。
姓名權在法律上是指哪些內容呢?陝西再創律師事務所車小崗律師認爲,姓名權的法律保護主要有:
(1)自我命名權。即公民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如夫妻雙方都可以各自保護自己的姓名,不因結婚而加以改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即使父母一旦離婚,有識別能力的子女也有權選擇自己的姓氏。
(2)姓名使用權。即公民對自己姓名有進行使用的權利,姓名使用權具有專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盜用或冒用。公民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場合下有使用正式姓名的義務,如在具有法律意義的契約、文書上簽名和在向司法機關作證的情況下,應該使用正式姓名。
還有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改名權”,即公民有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當公民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使用原來的姓名時,可以自主決定變更姓名,但應該遵循一定的法定條件與程序,不允許隨意地、無限制地變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會上的混亂;如需變更,須按規定進行。
我國《戶口登記條例》18條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於筆名、藝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變更則不受這個限制。根據這些規定,改名時,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戶籍管理機關批准,並在戶籍簿和身份證上做變更登記。
記者瞭解到,據公安戶政部門統計,最近這幾年,公民提出的更名申請較以前多,幾乎是所有更改戶口本資料的項目中最多的一項,而申請的理由則是無奇不有。由於戶口本上的曾用名欄只有一欄,公安部門提醒市民,在選擇名字時應該更加謹慎,多次改名的申請可能不獲批准。
侵害責任
姓名權受損害可獲精神賠償
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幾種,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稱的決定,強迫他人改變姓名的,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個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棄筆名或藝名等;不經他人同意,也無法律許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稱的。如盜用他人姓名發佈非法言論、盜用他人名義參加社會活動等;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與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參與民事活動,以謀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發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稱締結合同等。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如果違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而獲利的,侵權人應當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作爲人格權的一種,姓名權受到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因爲它帶來的是精神損害,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爲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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