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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記者從工商部門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該日起正式實行。商標侵權者將受到重罰。
據瞭解,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還將原來關於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的規定上升爲法律。明確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爲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註冊,其商標專用權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商標法》的規定,增加了公開評審規定,建立了迴避制度。
據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過去由於處罰力度不夠,出現過“賺一萬,罰五千”的奇怪現象。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大幅度提高了對商標侵權行爲的處罰力度,罰款數額提高到原來的6倍。這可能會使一批侵權者傾家蕩產。
據介紹,對於商標侵權行爲的罰款數額,舊商標法規定爲非法經營額50%以下,而即將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這樣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罰款數額爲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從理論上講,新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爲罰款的最高限額已提高爲原來的6倍左右。
此外,《商標法實施條例》還規定:“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爲10萬元以下。”這一條款,有力地回擊了假冒侵權者故意隱藏或銷燬其侵權銷售記錄的行爲。
什麼是商標侵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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