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慶九龍坡區謝正街的盧某爲貪圖少走幾步路,在兩路口橫穿馬路被公交車撞死。重慶市交警二支隊日前調查取證完畢,認定一切責任由行人盧某自行承擔。
車禍發生在8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許,公交一公司109路隊駕駛員李某駕車從較場口駛往大坪方向,行至兩路口中山支路下口重百大酒店大門口處時,車前部與橫穿公路的行人盧某相撞,致盧受重傷,後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現場勘查和多方調查取證後認爲:盧某系違章橫穿馬路。理由是:在肇事點前方約20米處就有人行天橋,而盧不走天橋橫穿馬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駕駛的大客車車況良好,李駕駛時沒有違章行爲,不負任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盧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評析
1、本案中,盧某在有人行天橋的地方橫穿馬路,系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人行橫道線、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是專供行人橫過車行道時的通道。法規明確規定,行人須從以上通道橫過車行道。
2、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按“以責論處”的原則,即誰違章造成事故,誰承擔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人員,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爲,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本案中,按這一規定和人道主義原則,公交車駕駛員李某隻能依法分擔盧某10%的損失,但分擔的絕對數額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
4、盧某不遵守交通法規,橫穿馬路造成自已死亡,一切責任自己承擔,教訓十分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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