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家住河東區的黃女士稱,她與河西區的一家網絡有限公司去年6月份簽訂了一份永久性國際互聯網網站經營銷售服務合約書,約定在支付3300元后獲得100兆永久性網站經營空間一個,並由網絡公司提供各項技術支持。然而,在黃女士按約支付了貨款後,網絡公司卻遲遲沒有履行義務。黃女士購買的“網絡空間”因爲沒有密碼無法進入真成了一個“空”間。無奈,黃女士爲展示自己的網頁,又花錢購買了一個高速網絡存儲空間,並印製宣傳材料等,花去了不少費用。由此,黃女士提起訴訟,要求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並繼續履行合同。
而對於“網絡空間”的變“空”,被告網絡有限公司卻也有苦衷,他們道出了這起索賠案件背後的“案中案”。被告稱,原網絡公司市場部的負責人與公司外部人員串通,欺瞞公司董事會,騙取公司印鑑,僞造大量的票據,以對前300名購買客戶予以高利回購爲誘餌,吸引客戶購買網絡空間有償使用權。據被告稱,用這一手段,市場部負責人與他人合謀騙取了數百名所謂“投資型”客戶的200萬元人民幣,後攜款潛逃。被告今年年初已就此事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此案已被立案偵查。被告認爲自己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但在庭審中,網絡公司卻未能向法院提交他們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許可證。河東區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後認爲,國務院2000年9月25日頒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而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自己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因此,其與黃女士所簽訂的合約書無效,應予解除,並應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對於被告由這起索賠案扯出的“騙款案”,法院認爲被告公司市場部負責人是被告單位的聘用人員,其在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爲應由單位負責,即使存在騙取印鑑的情節,亦屬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而與索賠案無關。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合約書;被告返還黃女士3300元費用;賠償相關損失近3000元;駁回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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