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起草
保守國家機密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多少年來公民受到的都是這一方面的教育。如今政府應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權獲得其所需要的相關政府信息,這已成爲全球信息化的一大趨勢。
然而,哪些政府信息應當披露,哪些政府信息不能披露?公民在要求獲得政府信息遭到拒絕時,法律如何救濟?9月17日,記者從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上獲悉,正在起草中的我國第一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遭遇到了諸多難題。該學會有關人士以爲,一個基本的原則應該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應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的範圍應該最小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正在起草中
在當天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上,該會副會長周漢華先生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起草中。早在1999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已成立專門機構,就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2002年5月,該機構接受國務院委託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立法。到今年7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條,包括了條例條文、理由、說明、背景以及面臨的立法難題等項,估計約13萬字。
據瞭解,我國在信息領域內的專項立法目前還是一個空白。有關信息方面正在緊鑼密鼓起草的法規有兩項,一個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另一個是《電子簽章條例》。我國過去只在《保密法》及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信息方面的立法問題。而這些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更多的是強調對政府信息的保密而非披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第一個公開政府信息的立法。周漢華副會長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起草中遭遇到了諸多難題。
-立法慢出條例快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起草中遇到的第一大難題就是,是立法,還是出臺條例。
據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目前是以法規的形式起草的。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爲起草法規和法律的出臺程序不同,法規出臺的速度比較快。相對而言,如果是立法,按照我國已頒佈實施的《立法法》,速度就會慢許多。據稱,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問題,中央決心很大。近兩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議案。在其中的一次人代會上,還是作爲一號議案提出的,表達了人大代表對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迫切心情。有鑑於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研究者們認爲,以法規的形式出臺,更能適應社會急切需要的心情。
另據介紹,國際上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立法已相當普遍,許多國家也是採用了法規而非立法的形式。如英國出臺的《政府行爲守則》對政府信息公開做出了相應規定;歐盟是通過歐盟指令的行式逐步形成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則。
-不能給別的機關“上套”
用法規的形式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快則快矣,然而許多問題是法規本身無法規定和解決的。如果立法,則相應的問題可以“一攬子”解決。這一矛盾讓法學家們愁眉不展。
這方面起草者們撞上的第一面牆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能給人大、法院、檢察院設立公開信息的義務,也就是說在信息公開的範圍上受到限制。而與此相關的是,社會各界,如地方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以及社區、村鎮、企業等都在轟轟烈烈地施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鎮務公開、廠務公開,甚至於校務公開和醫務公開。這一方面表明信息公開已成爲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而另一方面是,《條例》作爲一個法規是不能對這些方面的公開加以限制的。
發生爭議怎麼辦
其次,當一位普通公民與政府在信息公開上發生爭議時,這種爭議該如何解決,也就是法律如何對這位公民給予救濟?這是《條例》起草者們碰到的又一個難題。
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門索取他需要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這方面的爭議發生後,最後的解決方式必然是這位公民要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來解決這一糾紛。按照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這將是一場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原被告都要到法庭上去陳述各自的理由。
這裏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很可能會說,拒絕公開理由是這位公民需要的政府信息屬“國家機密”,依法“國家機密”自然不能公開。可是一旦原被告到了法庭上,這項政府部門稱之爲“國家機密”的信息等於就向原告公開了。即使依法規定不公開審理,原告還是知道了這項機密。況且,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必須公開,到那時“國家機密”還是被公開了。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據瞭解,國外法律對此有一個特別的程序。當類似的案件被起訴到法院後,法律規定法官在審理時,只能有被告和法官在場,原告不能出庭。由被告單方面向法官展示這項“國家機密”,然後由法官做出裁決,政府部門是公開還是不公開這項信息。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沒有這項特殊的程序,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又不能設立這樣的司法程序。這讓條例的起草者們非常苦惱。
-行政複議怎麼做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民與政府部門發生爭議後,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如公民對行政複議結果仍然不滿,纔可以到法院去起訴。
法學研究者認爲,這種複議程序有缺陷。其中之一是,上級機關的複議結果往往是維持下級機關的決定,使得複議起不到複議的效果。《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起草者們因此很想在體制上加以創新,增加一個由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信息複議委員會。這再次碰上兩個難題:一是現行法律規定公民對複議結論不滿的,應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條例的起草者們想給公民向複議委員會提起復議的時間是三個月。可是這樣的話,公民顯然就沒有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了,客觀上等於剝奪了公民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其次,《條例》無權設立這樣一個單獨的司法程序,也就無法解決上述的矛盾。
-“工作祕密”能否取消
應當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起草者們碰到的最大難題是,政府信息哪些應當公開,哪些必須保密?而這一問題中最讓人頭痛的是“工作祕密”如何界定?
據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致劃出了一個屬於保密範疇的政府信息。其一是《保密法》規定的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二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公開的祕密,如《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應該保密的信息。其三是政府機關內部規定的,與公民無關的日常辦事制度,如上下班作息時間等。其四是不應公開的公民個人隱私。起草者們以爲,這方面的問題還須特別研究,加以詳細的規定。其五是企業的商業祕密。其六是刑事案件中不應公開的相關信息。其七是政府部門正在研究,尚未形成決議的信息可不公開。
在劃定這一可不公開的範圍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起草者們發現,通常被政府部門用於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一個理由是“工作祕密”。這成了政府部門不向公衆提供信息的一個“大口袋”。而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據是,政府部門往往要求公務員“保守工作祕密”。學者們以爲,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有必要將這個“大口袋”加以取消。
-故意不公開信息應受追究
據瞭解,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起草者們加入了諸多新的體制設計。如要求政府部門建立“信息登計簿”,讓公民從這個登計簿上能夠清楚地知道政府都有哪些信息;再就是要求政府部門普遍實行“信息官”制度。這個信息官不是一個個人,而是一個專門設立的機構。最重要的是,條例規定對政府部門中個別故意窩藏、篡改、銷燬政府信息的人,故意不公開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人,應追究他們的行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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