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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記者從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獲悉,原廣州市刑警支隊三大隊五中隊隊長馮得毅,在辦理一起盜竊案時,爲了幾千元竟將扣押的贓車退還給買贓車的人。近日被越秀法院以受賄罪判刑一年。
經法院查明:馮得毅擔任廣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3大隊5中隊隊長期間,於1999年年中,在辦理某盜竊、銷贓汽車案時,赴海南找到並扣押了有關贓車。
贓車買主黃某某爲了能取回被扣的皇冠牌轎車,便出5萬元委託孫某和符某某向馮行賄。馮收取了孫某的5000元后,將贓車退還給黃某某,致使公安機關至今無法追回該部贓車。
事情敗露後,馮於去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取保候審。今年7月26日,越秀區檢察院向法院指控其犯有受賄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雖然馮受賄數額不大,且還退回贓款和表示認罪,但他將贓車私自處理的行爲,給國家或他人(失車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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