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出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暫行規定》,並已下發至全省各級法院遵照執行,在六種情況下可以“民告官”。
近日出臺的這一暫行規定指出,如果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當事人將其推上法庭並申請國家賠償將有法可依。以下情形法院將受理: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作出逮捕決定的;刑訊逼供和使用暴力或者唆使他人使用暴力傷害他人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傷害的;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和違法罰款的;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拘傳、違法司法拘留、違法罰款,以及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或者其它生效法律文中執行行爲發生錯誤的。
同時,該暫行規定指出,有五種情形不予受理。包括依法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依法不屬於確認範圍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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