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鐵運輸法院昨天對一起小額侵權賠償糾紛,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律師佘某乘坐K510次列車從株洲前往長沙,補票時列車員收了其7元錢,其中票價6元、手續費1元。事後佘某瞭解到,按照國家的新規定,株洲到長沙的票價應爲5.5元,但鐵路部門還在按舊規定(6元錢的標準)收費。於是他將該次列車所屬的廣鐵客運公司訴至長鐵法院,要求在湘、粵兩省的主要媒體上向其賠禮道歉,退還多收的票款0.5元,賠償其精神損失費2萬元。
長鐵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訴書後瞭解到,事情發生後,廣鐵集團客運公司多次派員專程到株洲和佘某聯繫,對其監督行爲表示感謝,對該次列車未按新規定多收票款的行爲進行了整頓,將多收的票款退還,還聘請佘某擔任客運公司的“路風監督員”。對於佘某仍執意將客運公司訴至法院,長鐵運輸法院立案庭認爲,佘某的行爲系濫用訴訟權利,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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