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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省委、省政府最近發出通知,爲解決特困羣衆打官司難的問題,廣東新的法律援助經濟標準在原來全省各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上,全面上浮50%,下崗工人和失業人員可成爲法律援助的對象。
據悉,新的法律援助經濟標準將使全省法律援助覆蓋面由原來的600萬人,擴大到1300多萬人,覆蓋人口約佔全省人口的15%。其中,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平均爲300元,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爲442元,法援經濟標準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浮後爲450元,這樣,下崗工人就可成爲法律援助的對象。法律援助門檻的降低使廣州市的法律援助覆蓋面由原來的40多萬人擴大到200多萬人。按照原來的規定,從經濟標準上來說,只有低於當地城鎮(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羣衆,才能申請法律援助,以致部分靠領取失業保險金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貧困人士因經濟條件不符合而被擋於法律援助的門外。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視,將該工作作爲解決特困羣衆“四難”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爲實踐“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及貫徹江總書記“5.31”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行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李長春多次作出批示,強調要抓好這項弘揚法制、維護社會公正的政府民心工程,讓人民滿意。此次重新制定的受援標準,大大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進一步解決了下崗工人、失業人員等困難羣衆打官司難的問題。
隨着法律援助範圍的擴大,全省各級法律援助部門將承受更大的工作壓力,爲此,全省各市正抓緊公職律師事務所的建設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以及高等學院等法律援助分支機構的設立,以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擔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使每一位尋求法律幫助的困難羣衆實實在在地享受法律援助的陽光。
無把握慎打官司省高院明起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事實不充分、證據不充足,千萬不要盲目打官司,否則將賠了夫人又折兵!從明天(10月1日)起,每個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的當事人,都可收到《訴訟風險告書》,清楚瞭解到案件審理、舉證及執行等可能面臨的風險。
據廣東高院立案庭副庭長張永明介紹,長期以來,一些當事人對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希望完全寄託在法院身上,不積極舉證、不積極提供當事人的財產情況,導致敗訴甚至勝訴卻無法執行的後果,白白浪費訴訟費。因此長期纏訟、質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現象時有發生。
他表示,由於現行法律未有關於訴訟風險的規定,近幾年,廣東各地法院陸陸續續探索向當事人告知訴訟風險的方式、方法,但做法五花八門、很不一致。廣東高院此舉將規範統一這種做法。
他強調,實行該制度最重要的是讓當事人在訴訟前,採取合理的措施減少風險保障合法權益,同時減少盲目草率提起訴訟節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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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三大風險(《訴訟風險告書》主要內容)
審理風險:
□當事人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爲棄權而得不到審理;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逾期提出將導致法院不予審理。
□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相應費用的,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將能導致案件無法在規定審限內結案。
□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原告將承擔起訴被視爲撤訴的後果,被告將承擔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後果。
舉證風險:
□舉證方沒有提供依據事實或證據不足的,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舉證方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一般法院不組織質證,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被法院認定、甚至可能敗訴的後果。
□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證據原件或原物,證人應親自出庭作證,否則會導致證據和證人證言無效的後果。
□當事人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有關證據線索,否則法院可不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執行風險:
□申請評估、鑑定的各方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鑑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託評估、鑑定的後果。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債權人會白白支付訴訟費。
□一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無法實現而保全費及墊付的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不予退還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執行申請人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等情況,勝訴後裁判結果無法兌現的風險和後果全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致法院對剩餘債務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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