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原副部長、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原會長鄭光迪以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法院已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鄭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建議交通部下屬的廣州航道局與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使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從中賺取人民幣102萬元。後鄭光迪於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先後收受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給予的人民幣共計9萬元。今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鄭光迪沒有立即表示是否要上訴。
3天后,鄭光迪的辯護人正式將兩份上訴狀遞交到法院。鄭光迪在上訴狀中說,法院認定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沒有根據。因爲自己“主觀上沒有”收人財物的意思,“退休後收的4萬元人民幣是諮詢費”。鄭光迪認爲其接受他人的9萬元人民幣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想法,更無受賄故意,故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改判無罪。
據悉,法院已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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