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瞭解到,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朱小華受賄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朱小華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間,朱小華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求,決定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資購買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批准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過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爲該公司代理開辦信用證;同時決定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購買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紀建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開發的新世紀廣場房產,批准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爲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期間,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摺合人民幣共計405.9萬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朱小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朱小華有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賄罪行的自首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故以受賄罪判處朱小華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