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天津市房管局獲悉,《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已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對於房屋租賃範圍和條件、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新《規定》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的具體條款、房屋出租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出租房屋應當出具的證明、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的材料等內容。新《規定》同時明確,房屋轉租必須事先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並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並按相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新《規定》還對違反其中有關條款的行爲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如,共有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而將房屋出租的,由市或區、縣房管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可處以1000-30000元的罰款;未持有房屋租賃經營資質證書從事房屋出租經營活動的,由市房管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補辦房屋租賃經營資質證書,並可處以1000-30000元的罰款;未按有關規定在房屋轉租、簽訂或更改房屋租賃合同30天內到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者,由市或區、縣房管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仍不補辦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僞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書的,處以1000-10000元罰款等。
新《規定》還指出,“本市對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據瞭解,本市房屋租賃在此新《規定》之前,是按照1997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第三章“房地產租賃”,和同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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