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高校學生小顧和女友于“十一”期間赴安徽旅遊,到達目的地後在一家旅社投宿,開了一個雙人標準間。當晚,幾個聯防隊員衝進房間將正在洗澡的小顧硬從衛生間裏拖了出來,聲稱小顧沒有結婚證同女友開房屬於賣淫嫖娼行爲,最後處以罰款500元。
由於嫖娼活動在酒店、賓館已無孔不入,而男女同房需持有結婚證配合例行查房是目前較爲有效的阻止賣淫嫖娼的方法。“沒有結婚證男女不能同房”也是公安部門出於治安管理考慮十多年前對旅館行業定下的規定,那麼,聯防隊員此舉看似無可厚非。但是,筆者認爲,公安部門要求男女開房需持結婚證,以及進行所謂的例行查房沒有法律依據,侵害了酒店、賓館顧客的合法權益。
我們知道,到目前爲止,法律的強制規範只是禁止強姦、重婚與性交易這三種行爲,未婚男女外出同住並未在禁止之列。因此,未婚男女在不違反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同住一室、發生婚前性行爲,他們所承擔的最大風險頂多是因爲違反道德義務而受到的譴責與追究,而其他任何人或機關均無權干涉或處理。
當然,公安部門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手冊曾就旅館業男女同房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持有單位開的夫妻證明、旅館所在地接待單位能夠證明其夫妻關係、男女身份證登記同一地址等等,以上規定無論是國營還是外資旅館都必須遵守。若有旅館違反上述規定,公安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但是,這一條例只是公安部門內部的工作規章守則,各個地區的規定都各有不同,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權行使“法無授權不得爲”的原則,聯防隊員的行動實爲越權之舉。
同時,根據私權行使“法無禁止即可爲”的原則,既然法律沒有對不能出示結婚證的未婚男女外出同住行爲做出禁止規定,那麼,這種行爲也沒有違法。此外,居住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除了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能對此予以剝奪。因此,除非酒店或公安部門方面有證據懷疑顧客住房行爲涉及違法,否則並無權利要求顧客出示任何證件及進行所謂的例行查房。不然的話,這就嚴重侵犯了顧客的人權,違背了現代法治精神。
畢竟,未婚男女同住的情況是應由社會道德去約束的事情,屬於道德範疇的社會規範顯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執行力。更重要的是,隨着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人們的權利意識迅速覺醒,依法行政逐漸成了常識。如果我們仍然推行那個沒有法律效力的硬性規定,顯然是逆時代潮流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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