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近日發出通知,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執行新的職工補償政策,立即停止所謂“買斷工齡”這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做法。
據悉,這一通知明確規範了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範圍。國有企業因關閉破產,原用人單位主體消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因國有產權的轉讓和國有資產的全部退出,新企業的產權屬於非國有,應給予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由用人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自謀職業的職工應給予經濟補償;企業實行經濟性裁員或非經濟性裁員的,對裁員部分按照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經濟補償。
通知規定,此前已經實施關閉破產或國有資產以其他形式退出、職工已經按政策規定領取安置費的,不再重複計算經濟補償;職工領取安置費後如在新的國有企業就業,該企業涉及國有資產退出的經濟補償從職工進入該企業之日算起;實施股份合作改造的企業,用國有資產配股讓渡部分應視爲對職工的經濟補償;國有獨資或改製爲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通知特別指出,不能將給予經濟補償錯誤地理解爲“買斷工齡”,並按“買斷工齡”計算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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