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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犯拒不供認犯罪事實
昨天,記者從西城法院獲悉,一起依“零口供”審查的放火案判決於近日生效。酒後放火焚燒他人店鋪的田玉琪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3月27日,田玉琪酒後闖入西城區鐵路巷內的一個早點鋪裏滋事。他在店裏砸了三個碗後直奔裏間,掏出打火機點燃了牀上的一牀棉被。田玉琪還對準備救火的工作人員喊道:“誰進屋就砸死誰!”結果造成火勢蔓延,整個小店被火燒燬。田玉琪被抓獲後,對自己的行爲矢口否認,檢察機關依據其他證據對他提起公訴。
在法庭上,田玉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否認,稱自己喝完酒就回家了。但是,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出示了7名證人的證言,這些證言證實了田玉琪的放火經過。檢察機關還出示了火災系人爲點燃的認定書以及從田玉琪身上搜出的一個打火機。
法官認爲,儘管田玉琪在法庭上對所指控的事實全部否認,但是他的法庭供述沒有證據證實。而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一一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完全可以認定田玉琪構成放火罪。一審判決後,田玉琪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一審判決有證人證言證實,駁回了田玉琪的上訴。
犯罪嫌疑人不說話或不承認犯罪事實就屬於“零口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口供是重要的證據,但它不是惟一的證據,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小資料:
2002年1月,成都市中級法院對保持沉默的毒販蘇志林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
2002年9月,貴陽市中級法院對涉嫌故意殺人卻保持沉默達306天的徐延才一審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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