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腦死亡的爭論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但這次由醫學專家以國家衛生部腦死亡法起草小組的身份,在正式場合公佈腦死亡診斷標準,其意義還是不同尋常。爭議聲中,腦死亡立法還是在穩步推進,以腦死亡來界定生死,大概已經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如果以唯物主義的觀點視之,人的死亡首先是一個科學問題,如何對待死者,纔是社會倫理問題。而在人們的經驗中,以呼吸、心跳長時間停止爲表徵的死亡,是一個可以直觀判定而無須爭議的事實。科學問題已經解決,隨之而來的倫理問題可以與科學問題截然分開。
而腦死亡概念的提出,卻顛覆了人們對死亡的經驗判斷。在人們還不能普遍接受以科學的而非經驗的方式對生命進行判定時,科學問題就與倫理問題攪到了一起。在過去關於腦死亡的各種爭論中,醫學家們始終堅持強調腦死亡就是死亡,因此腦死亡標準的實施並不給人們增加額外的倫理難題。而反對實施腦死亡標準的人也往往首先對腦死亡標準的科學依據提出質疑。而如果這一關不過,那麼生者面對的倫理問題就不是如何對待死者,而是拯救還是放棄的倫理困局。
因此,如果要推動腦死亡的立法,醫學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將科學問題與倫理問題進行剝離,以切實可靠與有效的證據和方法告訴人們:腦死亡就是死亡。進而讓人們像接受以往對死亡的經驗判斷一樣地接受腦死亡對生命的宣判。在這個基礎上再來談論死者的醫療費用,或對死者的器官移植,應該沒有太大的障礙。
不幸的是,醫學界在提出腦死亡立法的同時,就急切地提出了節省醫療費用和腦死亡者的器官利用價值問題,甚至有人直接將其列爲推動腦死亡立法的理由。儘管上述兩個問題可能一直在困擾着我們的醫生,但在普通百姓還不敢以腦死亡來對自己的親人進行是死是活的判斷的時候,醫學界即使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也需要在論證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公衆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衆的倫理困惑。
人類對自己、對生命、對死亡的認識,總是在不斷地發展。現在被視爲“自然”的死亡標準,一定也曾經有過不斷驗證然後被普遍接受的過程;第一個把不再喘氣的親人埋掉的人,一定也有過躊躇。因此如果腦死亡確實是一個可靠的標準,就一定會逐漸被公衆所普遍接受。在此之前,最好還是慎言腦死亡者的利用價值。
如果立法者出於必要的原因而等不及公衆觀念的轉變,那麼即將出臺的法律也還有必要尊重公衆的意願——法律只是賦予親屬選擇搶救還是放棄、同意或者拒絕器官移植的權利,而不是以法律的名義規定腦死亡者自動成爲器官移植的“供體”。衛生部官員曾經表示,即使腦死亡立法,腦死亡和傳統的死亡標準也可以“並行”,這應該是一種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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