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昨天受權全文播發《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當前農村出現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多數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總體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鄉村推行的土地流轉,存在不少違背農民意願、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通知強調,土地流轉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在承包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單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或改變承包合同。不準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準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不準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所有權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
通知指出,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予制止。
通知指出,農業產業化經營應當是公司帶動農戶,而不是公司替代農戶。爲穩定農業、穩定農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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