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記者從豐臺法院瞭解到一起因欠條內容有歧義而引發的官司。由於一時的疏忽,被告張先生體會到了一字萬金的含義。
兩年前,張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7月,急需用錢的高某要求張先生返還借款,張先生因資金短缺只還了其中1萬元。爲避免今後出現糾紛,張先生又給高某寫了一張欠條:張某借高某人民幣14000元,今還欠款4000元。後來,高某吃了幾次閉門羹後,一紙訴狀將張某告到法院,訴稱張某尚欠其餘款1萬元,請求返還。
接到起訴書後,張先生感到疑惑不解。自己明明只欠4000元,高某爲何要求他返還1萬元呢?張先生便去諮詢。司法所工作人員發現欠條存在重大歧義。“今還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釋爲“今還(歸還)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釋爲“今還(尚)欠款4000元”。
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詞可合理地得出兩種理解時,應選擇不利於用語提供人的解釋。從此案來看,張先生應作爲用語提供人,因此對“還”字的理解應選擇不利於他的解釋,也就是“還”應解釋爲歸還,那麼張先生理應返還高某1萬元。
張先生果真輸了官司。目前,他已經履行了法院判決,返還高某1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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