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紗布遺留胸腔30年”一案終於出現實質性進展:瀋陽和平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情要追述到1969年3月11日,市民郭連魁被瀋陽一家醫院診斷爲“左上縱膈腫瘤”。1972年8月2日,該醫院醫生爲郭連魁進行了腫瘤切除手術。出院後,郭連魁一直感覺身體不舒服,呼吸困難、四肢無力,上樓都得歇兩氣兒,冬天更加哮喘不已。在家裏,郭連魁妻子包攬了全部家務;在單位,郭連魁是出名的“老病號”,領導特批他免於參加任何體力勞動。直到今年3月15日,瀋陽軍區總醫院醫生爲他進行“左肺下葉佔位病變”手術時,才發現了折磨郭連魁30年的罪魁禍首:一塊長約10釐米、寬8釐米、厚6釐米的紗布,在郭連魁的左胸腔中“安營紮寨”。
如今已經51歲的郭連魁,委託遼寧華昊律師事務所律師,準備用法律武器討回公道。6月4日,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了“紗布案”。歷經5個月後,“紗布案”終於11月6日上午首次開庭審理。
當天上午8時45分,和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紗布案”。原告方就“紗布遺留胸腔30年”醫療事故侵權一案,向法庭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原告方認爲,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有關規定,本案依法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從構成損害的4個要件來看:本案有紗布遺留胸腔內的損害事實發生;有被告爲原告實施了“左上縱膈腫瘤”切除手術事實發生;紗布遺留原告胸腔長達30年的醫療事故侵害,與被告爲原告實施手術之間有着密切的因果關係,即紗布遺留原告胸腔內,是因實施手術造成的;原告胸腔遺留紗布30年,是被告主觀上的過錯。所以,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對原告構成了侵權,應依法予以賠償。
原告方當庭舉證了原告1972年的原始病歷、今年二次手術的病歷、紗布實物、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法庭當庭確認上述證據有效。
被告方認爲,對於原告受到的傷害,表示歉意。但事情到現在已經30年了,醫院已經查找不到原告當年的住院病歷,所以對原告方提出的事實,沒有什麼可答辯的。法定訴訟時效爲20年,但本案已經長達30年,已經超過了法律時效。被告方表示,被告方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由法庭認定。
法庭認爲,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允許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延長舉證期限;要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下次開庭前,必須將相關證據提交法庭。當天上午10時30分,法庭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