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專稿:燃氣熱水器有缺陷會致人死命,玩具過於堅硬或鋒利可能會危害兒童健康,而曾經轟動國內的三菱帕傑羅事件,則讓人看到了汽車如果存在問題,可能帶來的巨大安全隱患。
今年10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這一法律將涉及到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以及日漸增多的汽車消費者,因此備受關注。
根據國家出臺的汽車召回草案,天津市質監部門將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並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質監部門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此外,質監部門還將對製造商進行的召回過程加以監督。
近一成交通事故爲車輛故障所致
市質檢局質量處的楊處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目前,我國發生的交通事故有增加的趨勢,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約10.6萬人。天津也是如此,儘管近年來交通事故率呈穩中有降的態勢,但由於汽車保有量的絕對值正在以年均10%以上的速率增加,交通事故的絕對值仍在不斷大量增加。據統計,因車輛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約佔7%至10%(其中由於設計、製造方面的原因產生的系統性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其具體數量目前尚無法進行精確的區分和統計)。
一些廠商或隱瞞產品存在的系統性缺陷,或將性質嚴重的系統性缺陷作爲一般的產品質量瑕疵進行處理,甚至以所謂“優惠服務”等名目,將本應由其負擔的費用和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不僅逃避了應負的義務和責任,還由此獲得了另外的不正當利益。消費者正當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因此受到的嚴重損害無從得到保護,與廠商間發生的產品質量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面對此種形勢,我國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事實上基本還屬空白。不僅增加了經濟發展中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並且可能對正常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擾動和衝擊。
楊處長說,該法案的出臺可以取得多方面積極的社會經濟效果,比如: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數量龐大的缺陷汽車存在的安全隱患;可以將已發生的損害控制在最小範圍和程度內,幫助製造商最大程度地減少產品責任賠償費用,避免和減少爲數衆多、複雜持久的司法訴訟、保險賠償費用等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這些積極的社會經濟效果,是很難設想能夠通過其他形式來達到的。
據楊處長介紹,所謂的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所謂缺陷汽車召回,是指按照政府質監部門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包括製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關於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並由製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
無論主動被動有缺陷就得召回
缺陷汽車召回分爲主動召回和被動召回。作爲企業行爲,主動召回是汽車市場成熟的標誌,汽車製造商爲在業已成熟的市場上站穩腳根,必須真正體現對消費者負責的精神。製造商在獲知缺陷存在而未採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確認製造商有隱瞞產品缺陷、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或者確認製造商未將召回計劃向質監部門備案即進行召回的,質監部門應當要求製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規定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據質監局質量處的楊處長介紹,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因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都將有可能實施汽車召回。
另外,楊處長說,草案中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也做了明確規定,整車爲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製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製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對於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爲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爲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5年。違反上述情況的,車主有權向質監質監部門、有關製造商、銷售商、租賃商或者進口商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並可向質監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包括汽車使用人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質監部門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楊處長還說,經調查、檢驗、鑑定確定特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製造商又拒不召回的,質監部門可以及時向製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通知製造商判定依據、結論和召回指令。對於外國製造企業生產的汽車,質監部門同時會同國家外經貿質監部門發佈對缺陷車輛暫停進口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該類缺陷車輛的進口報關手續。而如果製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質監部門監督的;由於製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質監部門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實行“召回制度”存在着兩重尷尬
對“缺陷產品”解決缺陷的重視,其實是對消費者“使用安全產品”的關注。在產品較爲短缺的時代,在消費文化較爲欠缺的時代,缺陷產品的使用價值仍然讓人心動,有關管理機構、消費者本人均忽視或無法解決產品缺陷帶來的安全隱患。
在消費文化廣爲傳播的國家,產品召回制度就能對廠家進行約束;然而中國長期無此制度,以致於有關部門面對此問題處境尷尬,束手無策,三菱帕傑羅頻頻出問題並被中國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吊銷其進口許可證後,三菱方面在解釋其沒有積極召回時直接提出:因爲中國沒有召回制度。這意味着,即使被大衆和有關部門發現問題,如果沒有制度上足夠的懲罰性賠償的警戒,企業接受懲戒的成本還比召回的成本小,那麼投機和逐利的心理將佔據上風。因此,召回制度註定要規定兩個方面:一是對已造成社會損害的企業的懲戒,二是對尚未造成損害、但已發現問題的產品的預警。
談及召回制度將來可能的執行情況,質監局質量處的楊處長說,“實行“召回制度”可能會存在着兩重尷尬”。一是技術檢測不出問題。一輛、兩輛車的個別現象還好,如果批量車存在問題,而表現出來的只是極偶然的個別問題,偏偏廠家又檢測不出,有關部門也檢測不出,那麼“召回”也就無從談起,消費者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都無能爲力:除非已經因此發生災禍了。二是國產汽車企業的積累仍然很薄,即使有問題,也很難有財力進行大規模的“召回”,或者難以承擔品牌損害帶來的營銷影響。
銷售商、消費者異口同聲汽車需要“召回制度”
本市長江道的一家汽車銷售部孫經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目前對召回制度瞭解不多,但汽車召回制度在中國製度化、法律化對消費者而言,無疑是一件好事,畢竟誰都不願意開着一輛到處隱藏着毛病的汽車轉悠,消費者從不知情過渡到知情,這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象徵。
此外,孫經理還是表示了他的擔憂:“外國的召回制度也有一些弊端偶爾出現,利用‘召回’炒作搞轟動效應。”孫經理認爲,要想真正使得在我國即將實行的召回制度體現“消費者是中心”的宗旨,必須還要對“召回”的這一“軟肋”做出相應配套的規範措施。
記者隨機又訪問了一些在銷售部看車的消費者,其中大部分人都知道國外有召回制度,但知道國內汽車行業將試行該制度的人就不多了。他們認爲,誰都願意買沒有毛病的車,安全是第一位的,沒有麻煩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萬一買的車偶爾有點小毛病,一般也能將就;最慘的是車有毛病自己不知道,還到處溜達,說不準哪天就出事了。
其中一位曾留學美國的某企業財務經理劉先生說,國內汽車企業要和國際接軌,當然包括這些和消費者利益相關的制度。車用了一段時間後,有些無傷大雅的小毛病也許無法避免,但如果存在安全隱患,而廠家爲了節約成本或不影響銷售又故意欺瞞,則是不負責任的,召回制度的第一件事就是嚴厲懲戒這樣的廠家,譬如去年的三菱帕傑羅,吊銷進口許可證和一般懲罰是遠遠不夠的。美國對故意隱瞞這些問題的企業的懲罰性罰款可以高達上億美元,沒有廠家敢冒這樣的風險。
我國汽車廠家有一個普遍觀點:實行召回制度,車主會將所有的故障推給廠家,廠家吃不消:一是不願意承擔技改成本;二是被公開後,銷售立刻就會受到影響。而國外汽車召回制度之所以強調公開,就是爲了讓消費者知情,配合消除隱患。
南開大學經濟學郭鴻懋教授認爲,“從暫時來看,它對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因爲召回制度的特點就是保護消費者,而不保護廠家,有可能使企業爲此揹負沉重的賠償開支,產生品牌危機。但從長遠來看,它對企業是有利的,因爲只有把消費者權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信任,使企業長期地生存和發展下去。”(北方網記者/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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