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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的赫先生離婚十年後才發現自己的兒子並非親生,爲此他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今天的檢察日報報道說,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由赫先生的前妻賠償赫先生精神損失費4萬元。
赫先生與前妻剛結婚時,感情一直很好。1992年兒子出生剛滿月,女方就提出離婚,不要求分得任何財產,只要把孩子帶走就行。法院將孩子判給了女方。十年來,赫先生每次去看孩子,前妻都以種種藉口拒絕。赫先生及其父母爲看孩子受盡了煎熬。隨着時間的推移,赫先生越來越感到不對勁。
今年春天,他得知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自己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探視權併爲孩子做親子鑑定。鑑定證明,孩子與赫先生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赫先生氣憤不已,十年來,因爲誤以爲自己有孩子,他曾讓現在的妻子兩次墮胎,並錯過了最佳生育期。赫先生讓前妻賠償精神損失費4萬元,爲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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