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下午4點左右,39歲的張洪在表弟的陪同下走出了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他被二審法院以正當防衛而宣告無罪,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他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被完全改判。“感謝國家法律還我一個公道”,這是張洪想要藉助《今晚報》說的一句話。
張洪2002年1月被逮捕,原因是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2002年元旦晚上7點左右,張洪經營的髮廊來了李某、於某等6名顧客,幾人一身酒氣。少頃,剛從髮廊廁所出來的於某無故滋事,一邊繫褲子作出下流姿態,一邊向髮廊的女服務員提出“脫光衣服按摩”等無理要求,遭到了斷拒。於某等人便惱羞成怒辱罵女服務員。當張洪連忙上前勸解時,李某將一玻璃杯猛扔向張洪,將張洪前額砸傷,雙方爭執起來,張洪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在拉扯之間,幾人又在髮廊門口與張洪發生廝打。張洪在情急之中拿起了在門口做飯時用的一把菜刀,先後將與其廝打的5人砍傷,其中3人輕傷偏重,2人輕微傷。
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後認爲,廝打從髮廊內發展到髮廊門口,與張洪自己追出髮廊門口有關。張洪追出髮廊與李某等人毆打併致傷5人,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此,原審法院判處張洪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審後,張洪認爲自己是被李某等人拽出發廊並毆打的情況下才持刀傷人的,是被迫自衛,從而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案情進行仔細審理研究後,達成了一致意見:在髮廊門口廝打時,李某等6人對張洪的不法侵害仍在進行當中。由此認爲,張洪是在面對其本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和多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不得已從髮廊門口拿起了做飯使用的菜刀進行自衛,雖因採取制止性行爲而造成5名不法侵害人受傷,但張洪是出於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目的,行爲上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同時,主觀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的是正當防衛的行爲,其行爲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要件。由此,二審法院在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後,改判張洪無罪,並宣佈當庭釋放。
重獲“清白身”的張洪昨天下午7點鐘時已換洗乾淨與家人朋友圍坐在了飯桌前。此情此景,張洪卻幾乎仍不能確信自己已走出了看守所,一臉激動。回想起羈押的十個多月,張洪說他在看守所平生第一次讀起了法律書,他說,自打出事當天他撥通“110”的那一刻起,他就沒有失去對法律的信心。
當這一大起大落的案件終審審結後,二中院刑庭劉引生副庭長介紹說,這起案件首先體現的是我國法院的獨立審判原則,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力求維護法律的公正與效率。其次,這一案件審理的正確與否關係到人民羣衆與不法行爲做鬥爭的勇氣與信心問題,所以,案件的審理和作出判決都十分認真細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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