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本市勞動監察部門開展的用人單位招用童工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個體、私營等用人單位爲了降低成本,非法招用廉價童工,尤其是一些城郊結合部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服務型行業、勞動密集型企業,這種現象尤爲嚴重。對此,本市勞動監察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爲決不手軟。在2002年12月1日後,本市將根據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加大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的處罰力度,從而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新規定加大處罰力度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新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廢止。本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有關負責人介紹,1991年國務院令第81號發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只是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規定給予從重處罰,但罰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而且對使用童工的主體界定也不十分明確。本市在進行執法監察時,對使用童工的企業,執行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按每1人次處以3000元罰款。
-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罰則
新規定明確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對招用童工企業決不手軟
去年以來,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先後多次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非法使用童工案件25起,嚴厲打擊了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爲。但今年以來,一些私營企業和手工作坊、勞動密集型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爲此,今年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一步加大了執法力度,今年1—9月份,先後查處非法使用童工案件11起,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責令用人單位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本市勞動監察部門稱,對於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
-未成年人維權可撥打投訴電話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一定要按照《天津市就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嚴格審批手續。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就、失業證》等材料,以確定被招用者的真實年齡。未成年人也要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被迫做童工,可撥打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投訴電話:23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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