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就“獨身女性可生育”這一規定引發的衆多爭議,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張滿良處長進行了釋疑。捐精者是不是要盡父親的責任?
張處長說,我國法律保護的只是生父和養父,並不保護捐精所致的“生理父親”。根據國家規定,實施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於精子的供體、受體和實施手術的醫療機構三方之間,要事先同意遵守協議,相互之間沒有權利和義務方面的關係,實行三盲制度,即供者不知精子誰用,受者不知精子來自何人,醫療機構不知誰的精子會用在誰的身上。因此,提供精子者不必去盡任何法律意義上“父親”的義務與責任。
將來發生近親結婚怎麼辦?
張處長認爲,我國《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從2001年8月1日開始實行,其中規定:嚴禁精子庫向醫療機構提供新鮮精子,採集精子後必須冷凍6個月,經過複檢合格,才能使用。而且一個供精者的精子最多隻能給5名婦女受孕。目的是爲防止此人的“子女”在社會上過多,造成“後遺症”。
另外,試管嬰兒及人工授精等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成功率只在30%左右,這樣算來,多年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近親結婚的概率是十分微小的。
張處長介紹,試管嬰兒等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產生後,就帶來了“將來可能發生近親結婚”這樣的問題,若說到解決的辦法,那需要有專門的規定出臺。
母親生育權與孩子的父愛權怎樣選擇?
在將“獨身女性可生育”這一法條寫進《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立法者就考慮到了母親生育權與孩子父愛權發生衝突這一點。在母親的生育權與孩子的父愛權發生衝突時,就需要有所取捨。這在我國的立法中有先例,如我國的離婚法中,就涉及了離婚權和子女的父(母)愛權的問題,離婚法中“選擇”了母(父)親的離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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