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今天發佈2002年第48號公告,公佈對部分進口鋼鐵產品實施最終保障措施。
公告全文如下: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29條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第20條規定,“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保障措施”;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做出的《關於對部分進口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的終裁決定》,終裁決定見附件一;
鑑於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建議已做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20日起,對熱軋普薄板、冷軋普薄板(帶)、彩塗板、無取向硅電鋼、冷軋不鏽薄板(帶)等5類進口鋼鐵產品實施最終保障措施。最終保障措施採取“關稅配額、先來先辦”的方式。在規定數量內進口產品仍執行現行適用關稅稅率,規定數量外進口產品在執行現行適用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加徵關稅。最終保障措施在實施期間將逐步放寬。最終保障措施適用的產品、關稅配額數量及加徵關稅稅率詳見附件二。
二、最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爲3年(包括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臨時保障措施涉案產品在臨時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加徵的關稅將予以退還,有關辦法另行公佈。
四、對進口份額不超過該類產品進口總量3%的原產於發展中國家/地區的產品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但進口商需提供來自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國家/地區的產品原產地證明。不適用最終保障措施的發展中國家/地區產品見附件三。
五、最終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可以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依法審查最終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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