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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和澳大利亞兩國司法部今年2月28日簽定的司法合作備忘錄的基本框架,中澳司法界和法學界的專家和學者共200多人今天聚集北京,就當前普遍關心的“糾紛替代解決方式與現代法治”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據瞭解,目前國際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爲解決民間糾紛不只適用通過法院訴訟解決,而且還有其他的替代解決方式,如訴訟外調解制度。專家認爲,訴訟外調解制度能夠節約成本,提高時效,更具操作性。在中國,作爲社會糾紛替代解決機制之一的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國際同行譽爲“東方經驗”。
本次研討會重點討論“社會糾紛替代解決機制的法律定位、意義和作用”、“機制運作程序、方式和效力”、“訴訟外調解機制與法院審判”和“國家在完善社會糾紛替代解決制度中的地位”等議題,來自中澳兩國司法部門和實務界的代表以及知名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學者通過介紹本國的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的作用、體系架構、運作方式等,從理論的角度交流與探討了相關法律問題。
中國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在研討會上致辭說,隨着人們生活各個方面的社會化程度空前提高,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民事和經濟糾紛,如何及時、公平和高效地處理好這些糾紛,成爲各國政府和法律界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他說,調解這一糾紛解決機制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繁榮,維護公民利益與正義,促進人們之間的和睦與團結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說,中方願意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求同存異的原則,加強同包括澳大利亞在內的各國法律界和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一切有益的經驗。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最高法院法官弗蘭克·文森特說,訴訟進程慢,程序複雜,費用昂貴,而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則能夠讓糾紛雙方選擇更爲靈活的程序,控制並指導他們自己的糾紛。
中國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長嚴軍興認爲調解的方式具有主動性、低耗性、廣泛性、自願性和普遍性,在一定範圍內較訴訟有更多比較優勢。他說,調解方式不僅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的和睦相處,也有利於減少法院的壓力。
據瞭解,截止2001年底,中國已有各級各類調解組織90萬個,調解員800萬人,每年平均調解各種民間糾紛600多萬件,防止矛盾激化近10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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