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談戀愛致使意外懷孕,學校即依規定勒令退學,這在大學裏不是什麼新鮮事。兩位法學教授認爲,在現行法律條件下,學校此種做法雖不違法,但還是有點不妥。
據有關媒體報道,19歲的李靜是西南某學院大二學生。今年暑假期間,她與本校相戀一年多的李軍旅遊時同住了一晚,發生了性關係。今年10月1日,當自己所在學校的醫院驗出她有身孕後,學校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爲由勒令李靜和其男友退學。
學校處分的依據是《某學院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品行惡劣,道德敗壞,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和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景一認爲,各個單位從自己的具體情況出發制定的內部管理條例,在沒有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該是有效的。依據此管理條例所作的處理決定,也許是讓人難以接受的,但是不能認定爲違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教授莫紀宏也承認,學校作出的此處分決定並不違法。
但兩位法學專家都不贊同學校的處分,認爲學校應該做教育工作,而開除和勸退處分給得太重。嚴格地講,學校不應該處理這事,因爲這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
劉景一教授還說:“儘管從學校角度看,學生的性行爲不正當,但是他們都已是成年人,有獨立的思考能力,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這一行爲不是違法犯罪行爲,作出開除和勒令退學的處分不妥當。”
對於學校此舉,也有人質疑:學校此舉是否剝奪了他人的受教育權?莫紀宏認爲,受教育權主要是指國家爲公民創造受教育的機會和條件,主要是指義務教育,如果有人阻攔,可以請求政府保障。但是對於義務教育之外的教育,法律沒有明確承諾。學校作出此決定,並沒有剝奪他們的受教育權,學生還可以選擇其他受教育途徑(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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