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日建行天津市分行紅橋支行將47位不歸還汽車貸款的市民集體告上法庭,引起了市民和銀行業界的關注。一些人也在思索“這些問題是怎麼造成的呢?”爲此,建行紅橋支行陶雲生副行長坦率地分析了汽車信貸風險的重要成因。
記者:面對着汽車信貸風險,銀行業能否從自身找到一些原因呢?
陶行長:銀行無法迴避自身的管理問題,從銀行業整體角度出發可歸納爲三大原因。首先是規章制度不健全,重貸輕管。表現爲貸款發放後,銀行如何追繳借款人的情況,貸後如何加強管理方面缺少具體的規章制度。一筆貸款長則5年,少則2年,成千上萬的客戶分佈在全市各個角落,其間借款人的工作、收入變化情況,銀行目前難以追蹤掌握。其次,貸款手續繁瑣,效率低下。最後一點是信息系統管理滯後。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已獨成系統,而目前沒有一套適應貸款管理的信息系統,不能直接反映出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難以及時發現風險或識別風險。各家銀行還各自爲政,信息系統不能共享,借款人信用資源相互封閉,同一借款人可在多家銀行貸款,造成“多頭”信貸風險。
記者:個人徵信問題是推廣消費信貸的主要阻力之一,您如何看待制約汽車消費信貸的配套措施?
陶行長:汽車消費信貸業務處於發展探索階段,宏觀上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約束個人信貸風險的有效機制。現實發放每筆貸款時,主要靠信貸員主觀判斷貸或不貸,因爲借款人資信中許多情況都是不確定的,而且許多信息資源銀行難以索取。個人信用徵詢已經制約了消費信貸的發展。加上有的借款人信用觀念淡薄,失信現象加重了信貸風險。此外,目前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個人信用的實施。儘管人民銀行頒佈了《關於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但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消費信貸法》。在已出臺的《擔保法》內,對個人消費信貸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仍欠缺能夠有效制約逃債行爲的法律機制,僅停留在確認權利和彌補損失上的法律規定不足以體現對逃債人的懲罰。
汽車消費信貸的風險問題如何有效防範,留給人們一個巨大的思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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