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去年市場上出現了“泰達白酒”及“TEDA冰酒”。近日一起剛剛審結的侵權案件卻揭開真相:這兩種酒不是“泰達”製造,三家制造“泰達白酒”的侵權公司被判賠30萬元。
自1996年起,原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TEDA”、“泰達”及“大地(圖形)”以單獨或組合的形式,向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爲商標,並陸續取得在23大類商品上使用的權利。1998年2月,國資公司取得“泰達”文字商標、“大地(圖形)+TEDA”組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覈定使用的商品爲第32類啤酒及制啤酒用原料等商品。2001年4月,國資公司將這一商標使用在天津泰達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泰達啤酒上。
然而,侵權案件中的被告之一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卻也擁有“泰達+大地(圖形)+TEDA”的商標註冊證,其是在2001年4月申請取得的,所不同的是這一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爲第33類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體等商品。2001年12月,平安公司與被告四川泰達酒業有限公司作爲生產單位、被告天津市泰慶科貿有限公司作爲經銷單位開始生產銷售白酒、冰酒,並將“泰達”和“TEDA”分別作爲商品名稱,擺放在顯著位置,與平安公司的註冊商標一起使用在瓶貼和包裝物上,“TEDA”樣式的藝術處理與原告的手法相同。由此形成糾紛,爭議的焦點是:三被告在“泰達白酒”和“TEDA冰酒”上對平安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案件經審理後一審法院認爲,“TEDA”、“泰達”及“大地(圖形)”不僅是開發區的形象標誌,也代表着開發區國有企業的商業信譽,是開發區的無形國有資產。衆所周知,“泰達”系列商標已廣泛用於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授權使用的企業和商品上,如泰達啤酒、泰達保暖內衣、泰達足球俱樂部等,在本市乃至全國都有相當的知名度。由此可以認定,“泰達”系列商標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而平安公司使用在“泰達白酒”和“TEDA冰酒”上的商標與原告註冊商標在中英文字的表達方式及讀音、圖形樣式上完全相同,隻字體、字形略有差別。整體上的極其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商標構成近似,那麼32類商品和33類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呢?法院認爲,判定一種商品與另一種商品是否構成類似,應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判別。在一般消費者看來,啤酒與白酒、葡萄酒等同屬酒類。因此,泰達白酒、TEDA冰酒與泰達啤酒構成類似商品。故三被告構成了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三被告利用附着於原告“泰達”系列商標上的商譽,以及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獲取利益,不僅存在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並同時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根據以上認定,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泰達+大地(圖形)+TEDA”商標和“泰達”、“TEDA”商品名稱,並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銷燬侵權的商標標識及“泰達白酒”、“TEDA冰酒”的瓶貼和包裝物;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逾期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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