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殯儀館因保管不善將骨灰丟失,而被家屬告上法庭,索賠6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昨日,南開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殯儀館向家屬支付賠償金3萬元。據瞭解,殯儀館以賠償數額過高爲由,已明確表示將提起上訴。
案件回放
此案的原告共6人,爲孫老太和她的5個子女。據他們訴稱,1994年孫老太的丈夫白某亡故,其骨灰存放於被告本市某殯儀館處。但是,由於被告管理混亂,衆原告於1996年清明祭祀時,卻意外地發現骨灰已丟失,致使他們在此後每年的清明祭奠時均見不到親人的骨灰,精神受到極大傷害。特別是原告孫老太已年近70歲,知道此事後,受到嚴重打擊,至今臥病在牀。爲解決此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未果,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因民事侵權而造成的精神損失6萬元。
法庭宣判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就白某的骨灰存放,已形成了保管的法律關係,被告負有保管義務。因被告管理不嚴,造成骨灰的遺失,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骨灰的存放對衆原告來講,是精神寄託、感情安慰的需要,骨灰的遺失使衆原告失去了祭拜的特定物,造成了不可逆轉的精神痛苦,對此,被告應對衆原告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關於被告提出因掃墓人數衆多,工作人員有限,致使骨灰丟失,應屬不可抗力的免責情形,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該殯儀館敗訴,賠償原告孫老太等人精神損失費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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