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27日下午審議通過由特區政府提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明確規定將拒絕6類非澳門居民進入澳門。
這項法律規定,被拒絕入境的人士包括:曾經被依法驅逐出境者;根據澳門在國際上受約束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或根據中國在國際上受約束且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被禁止在澳門入境、逗留或過境者;經常短暫進出澳門而無合理解釋,試圖規避本法律或其它有關逗留及居留行政法規者;曾在澳門或外地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罰者;有強烈跡象顯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者;不能完全保證返回其所來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對其旅行證件的真確性存有懷疑,或其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維持生存的資源,或無返回其所來自的地方所需運輸憑證者。
法律還規定,批准非澳門居民在澳居留許可的權限屬於行政長官。擁有居留許可連續7年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者,可成爲澳門的永久性居民。
這項新法律一旦生效,現行制度將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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