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市房管局產權市場處瞭解到,從12月1日起,如果商品房的實際面積與房地產商的銷售面積不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未作約定時,可以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解決。
《條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載明的商品房建築面積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時,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爲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百分之三以內(含百分之三)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百分之三時,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購房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購房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購房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百分之三以內(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人補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購房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百分之三以內(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購房人,絕對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購房人。其計算公式爲: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預定面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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