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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吉亮:在我們進入21世紀,向文明、法制、民主社會前進的大趨勢、大背景下,在高等教育戰線上,還出現這種事情,說明了我們的教育管理的滯後,這是一個悲劇。這兩名學生沒有損害社會,沒有損害他人,只是由於一時的不謹慎,不檢點,或者是經驗不足,出現了損害自己的事情,這已經是悲劇了,這個悲劇學校是有責任的。出現這個悲劇後,學校卻以所謂的規章,把他們開除了,剝奪了他們進一步受教育的權利,剝奪了他們進一步發展的權利,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高學歷的社會當中,剝奪了他們的生存權。
-議題二:學生戀愛過程中發生性行爲是否屬於不正當的性行爲?
吳鳴∶不正當性行爲一般指以金錢與性交換爲目的,脫離愛情基礎的性交易行爲,如賣淫嫖娼行爲,或者侵害他人利益與有配偶者發生性關係以及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倫理道德的性行爲。學生在戀愛中發生性行爲不應屬於不正當性行爲。
周偉:學校對學生性行爲是否正當的評價標準是什麼?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是什麼?用一種陳舊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念來評價,你可以認爲是不正當的,但是這種認爲是錯的。
陳雄飛:人們一般認爲,只有婚內性行爲纔是正當的,應該明確,性與婚姻並不等同。婚姻並不是性的允許,只是性的法律公示。結婚與否,與性的正當與否並不具有必然的聯繫。因此我們不能用結婚與否來判斷性關係正當與否。
主持人:說到男女未婚同居,人們會想到一個特殊的詞——非法同居。某些人會認爲:既然是非法,那就是不合法,既然不合法,那就是違法,那就是品行惡劣、道德敗壞,就是不正當,“非法同居”其實就是“違法同居”。這種看法是否正確?
陳雄飛: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邏輯上,抑或是在事實上,“非法”都不等同於“違法”。所謂合法,指的是法律所倡導的、法律要保護的,在價值上給予積極評價的;所謂違法,指的是法律所反對的,法律要懲罰的,在價值上給予否定評價的。在“合法”和“違法”的領域之外,還有一塊領域,那就是“非法”。“非法”指的是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反對;既不保護也不懲罰;既不讚揚,也不否定。換言之,“非法”與法律無關,法律聽之任之。“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同居,但這並不是說非法同居就是違法同居,就是法律所反對的、要懲罰的、要給予否定評價的。我們不能用非法同居來推斷人的道德、品行,更不能用非法同居來判斷性關係正當與否。
-議題三:在這次事件中,學校是否存在教育不得力的過錯?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將此事件完全歸責於學生,是否合理?
周偉:兩名學生出了這種事情,學校是有責任的,就是學校教育不當。本來就是你的教育有過錯,你就應該考慮去怎麼樣彌補,然後使此事得到妥善的解決,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學校作爲教育者,要教育學生懂得尊重別人的權利,包括隱私權,學校首先就要尊重別人的權利。
吳鳴∶學生懷孕事件,不能完全歸責於學生,學校也存在教育不力的問題。
陳新欣:大學時期正處於一個性活躍期,如果沒有非常好的引導,想控制性行爲的發生是不容易的。從國外的資料來看,初次性行爲在很多的國家都是十六七歲,而且他們都是在從小就進行性教育的情況下知情的選擇。瑞典的性教育非常成功,在學生7歲時就開始進行性教育,到了中學生的時候,就可以公開談論使用避孕套的問題,到了16.4歲,他們就有第一次性的關係,但是20歲以下的少女懷孕率幾乎沒有,社會平均墮胎率才0.6次。我曾經採訪過一個22歲的美國留學生,他說他13歲的時候對性就瞭解了,但是到了18歲才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他說,我覺得我自己不成熟、不能承擔後果的時候,我可以控制自己。而在中國,很多青少年對性的認識都是稀裏糊塗的。本案中的兩名大學生的行爲說明他們受的性教育太差,無論是老師還是父母,在他們成長過程中,可能都沒有對他們進行過這方面的教育。我覺得學校應該負點責任,社會也應該負點責任。
-議題四:學生與學校是何關係?學生對學校的處分不服,可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袁吉亮:在社會的民主法制大背景當中,在社會進入了商品經濟的社會中,應該擺正學校和學生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學生是主體,民權的主體,學校是爲學生服務的,學生是接受教育這個商品的,學校爲學生提供各方面的知識。
趙合俊:我認爲性還不是隱私權,更主要的是一種性私事。具體到本案,校領導根本沒有懲罰的權利,這是個人的事情。學生跟學校首先是一種合同的關係。學生之間發生性行爲沒有違反合同,所以說學校如此處理是不對的;另外一種是管理的關係,但是學校沒有權利在這方面進行管理,從這方面來講,學校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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