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第四條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議題一:學校對兩名大學生的處罰決定是否合理合法?
主持人:大學生在學校的學習過程中產生戀情,發生了性關係,導致了女方的懷孕。其所在學校制定的“學生違紀處罰條例”中有一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和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因此學校對他們進行了勒令退學的處理決定。學校制定這樣的規章制度有沒有法律依據?學校對兩名學生的處罰決定是否合理合法?
周偉:任何一個單位都有權制定內部的管理規則,但前提是該規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自主的制定規則應有一個底線,就是一種道德和價值的規則。比如法律上雖然禁止他們這個年齡的學生結婚,但是並沒有禁止他們戀愛,或是禁止他們發生性行爲。學校在這裏面就有一種價值取向的問題。學校作爲一個教育機構,肯定鼓勵一種高尚的道德,比如學雷鋒;還有一種就是基本的道德,包括不要偷竊、搶劫。要違反這種基本的道德,通常就違法了。現在要說的是,第一,這種性關係肯定不是一種高尚的道德,但它是不是衝破了道德的底線?第二,就算學校不贊同學生髮生婚外性行爲,是否一定要禁止?第三,是否學校禁止了,就一定要給予學生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的處罰?作爲教育工作者,我也反對學生的婚外性行爲,但如果發生了,我們應該給予關愛,而不是用開除毀了你的前途。況且,這種處罰和他們的行爲之間也並不能尋求一種道德和價值上的平衡。
吳鳴: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權利,學校僅憑自己制定的內部違紀處罰條例就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其合法性令人質疑。對公民的憲法權利進行限制,並非是任何規範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出於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校規校紀,但首先應當合法,還應當合乎情理。兩名學生因戀愛關係在校園外發生性行爲,作爲在校學生雖有不妥,但此事畢竟是兩個成年公民的私生活,而且也未對其他人構成妨害。只要該行爲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損害他人的利益,學校就不應過多幹涉。
趙合俊:學校讓這兩名學生退學是違法的。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3條就明確具體地規定了學生髮生了哪些情況可以勒令退學,可以開除學籍。沒有提到不正當的性行爲,也沒有提到品行惡劣,道德敗壞。所以說學校根據一種違法的條文對學生進行處理,肯定是違法的。
主持人:如果學校作爲管理者疏於管理,其他學生也效仿這樣的一種現象,一個學校出現很多未婚媽媽,大家肯定會認爲其教育管理出現了混亂。因此,如果沒有具有警示性的懲罰措施,光是進行引導,是否會導致管理力度不夠?
陳雄飛:爲了學校的管理,爲了殺一儆百,學校必須這樣做。我個人猜想,可能這纔是學校對兩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的真實動機。以管理的名義犧牲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我不知道到底是對教育的負責,還是對教育的褻瀆。在中國古代社會,管理機構通常不談管理,只談“駕馭”。民主社會下,法治社會下,以“駕馭”的觀念理解和實施“管理”,這是否有違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呢?
陳新欣:認爲學生在這個階段只能學習,不能談戀愛,那是非常僵化的。老師應該在這方面引導和教育學生,在學習階段儘量不要發生性關係。此外,現在學校中可以有自動售避孕套機,教育學生怎樣避孕。學校應以教育爲主,而不僅僅是懲罰,那樣做是不適合現代教育的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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