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未婚先孕,西南某大學以違反校規“發生不正當性行爲、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爲由,做出將這對相戀的男女大學生勒令退學的處罰決定
-本期主持-
楊燦北京市仁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期嘉賓-
袁吉亮 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處祕書組
周偉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吳鳴 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書面)
陳新欣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研究員
趙合俊 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博士
黃德鵬 中法網維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陳雄飛 吉林大學法學博士生
-新聞背景
19歲的大二學生李靜沒有想到,當自己所在學校的醫院驗出她有身孕後,學校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爲由將她和男友李軍開除。然而這對戀人卻認爲學校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準備將母校西南某學院告上法院。李靜的男友叫李軍,今年21歲,兩人均是北京人。今年暑假期間,李靜與本校相戀一年多的李軍旅遊時同住了一晚,發生了性關係。今年10月1日,李靜突覺肚子疼,便到校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結果竟爲婦科病引起的宮外孕。李靜便自費住進了地方醫院,並做了手術。10月15日李靜出院回校後即被學校通知至少要被處以留校察看的處分,男友李軍被定爲勒令退學,並通報全校。原來校醫院將她的孕情通報了系領導,許多同學也都知道了。10月17日,學校要求李靜寫份深刻檢查,交待發生性關係的時間、地點、次數等情節,承認犯有“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的錯誤。最後,學校以李靜寫的檢查“認識不到位,狡辯”爲由,於10月30日作出決定,將兩人同處以勒令退學處分,並要求立即離校。學校對李靜和李軍處分的依據爲《某學院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二十條:“品行惡劣,道德敗壞,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和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此處分依據,李靜的父親認爲:孩子一時衝動做出輕率行爲,作爲家長既生氣又心痛。但學校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爲由讓孩子退學,卻是家長不能接受的。西南某學院一位負責人表示,對於李靜、李軍處理的整個過程都是合法的,是依據教委的相關管理規定和文件執行的。目前,李靜、李軍已委託代理律師準備訴訟。(李靜、李軍爲化名)
-特別觀點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權利,學校僅憑自己制定的內部違紀處罰條例就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其合法性令人質疑。
-認爲學生在這個階段只能學習,不能談戀愛,那是非常僵化的。老師應該在這方面引導和教育學生,首先要端正他們愛情的態度:你要愛一個值得你愛的人,在你的學習階段裏面,儘量不要發生這樣的性關係。
-兩情相悅的單身男女,遵循愛的軌跡,用性愛表達他們彼此的最真摯的愛情,這有什麼不正當呢?他們既沒有褻瀆性,也沒有踐踏性,更沒有玷污性,怎麼能說他們在愛情基礎上的性的結合是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並在道德和品行的評價體系下說這是不正當性關係呢?
-“非法同居”是指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既不反對,也不懲罰。我們不能用非法同居來推斷人的道德、品行,更不能用非法同居來判斷性關係正當與否。
-大學生作爲成年人,他應該有追求愛、追求幸福的權利,他的性權利也是取決於他自己的,學校要做的,就是對他們進行正確的教育和引導,而不是對於他們進行這種錯誤的懲罰。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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